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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王佑璋
被 告 汪張本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易字第4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汪張本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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