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310,2019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郭立楨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張紹澄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瑀瑄
張景翔
被 告 阮翊軒



被 告 古豐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昀珊

被 告 邱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惠君
邱文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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