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351,201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康怡萱
被 告 潘曉甄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金訴字第107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曉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康怡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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