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402,2019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02號
原 告 杜明錡
被 告 趙明睿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00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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