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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兼 被 告 廖莊敬
許嘉娟
上列原告兼被告間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93 號),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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