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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 告 林松柏
沈采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亦即,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則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屬當然。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認被告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林松柏、沈采對其涉犯刑法詐欺罪嫌,然刑事部分未據起訴,此有本院108 年10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提起,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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