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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鍾士銘
莊秀靜
被 告 沈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2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勤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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