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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夏淑芝
被 告 曾淑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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