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507,202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沈秀雄
被 告 廖年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3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原告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沈秀雄指述被告廖年木涉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31 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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