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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楊耀賓即宜康藏美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被 告 李鉦權(原名李建發)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638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鉦權(原名李建發)、李建興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638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 人此部分被訴犯行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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