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53,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楊耀賓即宜康藏美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被 告 李鉦權(原名李建發)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638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鉦權(原名李建發)、李建興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638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 人此部分被訴犯行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