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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范文嘉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林芳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5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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