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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高進財
被 告 林嘉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8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8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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