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61,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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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威廷

被 告 盛孝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1

林巧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盛孝、林巧茹均未提出任何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盛孝、林巧茹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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