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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鄭明木
被 告 劉亞憲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訴緝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亞憲被訴詐欺案件,就詐欺原告鄭明木部分,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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