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附民緝,3,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蘇建嘉
被 告 蔡月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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