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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祐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祐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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