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交易,26,202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04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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