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福祥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等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