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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彰
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彰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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