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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 號
原 告 楊良得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李正堂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正堂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楊良得對被告李正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卷第264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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