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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吳○銨 年籍詳卷
吳○葳 年籍詳卷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梅蘭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被 告 廖姿景
選任輔佐人
即被告之父 廖忠山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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