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交附民,56,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潘以倫

被 告 廖學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