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交附民,63,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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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蕭○一
原 告 陳○孍
原 告 陳昭光
兼法定代理人
原 告 蕭雅云
兼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高瑞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陳 秀 慧
法 官 陳 紹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儀 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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