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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胡惠文
被 告 劉家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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