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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吳○○(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林○○(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風
被 告 鄭郁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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