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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莊仲立
被 告 陳松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1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11 號卷第29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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