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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補字第9號
補償請求人 趙俊雄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俊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屬程序事項規定,一旦不符合程序要求,即應逕予駁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 年度台覆字第35號覆審決定書可資參照)。
二、本件補償請求人趙俊雄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申請狀在卷可稽,其請求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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