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原訴,11,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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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逸皓




被 告 李俊鵬


被 告 江旻芯


被 告 藍佳靜


被 告 彭有圖





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沈宥均


被 告 許芷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588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16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37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143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144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145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146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177 號、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948 號、109 年度偵字第13290 號、109 年度偵字第13621 號、109 年度偵字第13797 號、109 年度偵字第14012 號、109 年度偵字第14071 號、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逸皓、李俊鵬、江旻芯、藍佳靜、彭有圖、沈宥均、許芷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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