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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即 被 告 陳坤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090、1541、20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400 號、107 年度緩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被告陳坤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袋(含1 袋2 標籤),驗前毛重0.50000 公克,驗餘淨重0.2262公克,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
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乃違禁物。
三、本件受處分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0、1541、2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09 年4 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2786 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袋(驗餘總淨重0.226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亦有卷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5 月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090卷第99頁)足徵,乃違禁物至明,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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