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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8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6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8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十字弓1 支為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8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 年6 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而該案扣案之十字弓1 支,經鑑定結果,認該十字弓弓身長約70公分、弓臂長約48公分,為具有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並有槍托、準心、扳機及望遠鏡等裝備,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十字弓),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0月16日桃警保字第1070069408號函暨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件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6 號卷第13至1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刑法規定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十字弓1 支宣告沒收,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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