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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OSEPH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禁藥大麻二酚之大麻菸油「SUMMER MELON」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加拿大郵寄至臺收件人為「Joseph」之郵包,查無實際行為人年籍資料,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他字第2951號簽結;
查獲大麻煙油2 支,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禁藥大麻二酚成分(聲請書漏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應予更正),有該局108 年7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958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證,屬禁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另按含有大麻二酚(Cannabidiol ,下稱CBD )之大麻油,屬於藥事法規範之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
又基於大麻及其製品均不得供為食用,亦有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 年4 月13日FDA 研字第1090007663號函文1 份可參,則上開藥品確屬應列管之禁藥,且非違禁物。
三、查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以緝毒犬檢查自加拿大來臺平信時,發現收件人署名「Joseph」之郵寄平信內含大麻菸油2 支,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函請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實際行為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他字第2951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為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2951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7頁)。
本件扣案之大麻菸油「SUMMERMELON 」2 支,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大麻二酚成分,有該局108 年7 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958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1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屬應列管之禁藥,且非違禁物。
而上開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在聲請人贓物庫保管中,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597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可憑,是聲請意旨就上開扣案含大麻二酚之大麻菸油「SUMMER MELON」2 支聲請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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