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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他字第44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夾鏈袋貳只,驗餘淨重為壹點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士林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為1.73公克,下稱本案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管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09 年北市毒鑑字第188 號)在卷可稽。
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3 項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白色透明晶體二包係由不知情之民眾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於士林區承德路四段40巷內執行道路清掃工作時拾獲,經士林分局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 e)成分,後經該局前往拾獲本案毒品地址查訪後並無異狀,該局復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等情,此有士林分局109 年9 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4922號函、同年5 月15日拾得人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 年北市鑑毒字第188 號鑑定書、士林分局偵查隊查訪表2 紙、拾得人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等在卷可稽。
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即夾鏈袋2 只,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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