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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思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32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杯子貳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被告何思賢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329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確定,扣案「Peppa Pig 」杯子2 個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何思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5 月22日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32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扣案之仿冒「Peppa Pig 」商標圖樣之杯子2 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150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物照片(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926號卷第11-13 、37-39 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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