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單聲沒,27,2020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玟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278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玟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2786 號為緩起訴處分2 年期滿,查扣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1 件(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管字169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玟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9 年3 月8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1 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786 號卷第104 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1 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