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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9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童裝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清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927號為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童裝2 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清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3 月7 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19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3 月7 日至109 年3 月6日,現已緩起訴處分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童裝2 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927號卷,下稱偵卷,第15至16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影本等資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1至13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童裝2 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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