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單聲沒,38,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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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圖樣鞋子壹雙(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976 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芳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扣案之鞋子1 雙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故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林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圖樣鞋子1 雙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556號卷第5 頁、第31頁至第33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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