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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語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133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9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之包包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語彤於民國108 年3 月間,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旋轉拍賣網站,使用「hihisunny 」之代號,刊登販售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 「LOUIS VUITTON」商標之包包1 只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上揭仿冒商標之包包1 只,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語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偵字第11338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固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之包包1 只(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08 年度保管字第01882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復有鑑定報告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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