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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81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壹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保管字第一九四六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俊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8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 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0月28日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814 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5 頁)。
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見偵卷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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