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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又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984 號),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108 年度偵字第1231號」之記載更正為「108 年度偵字第132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108 年度偵字第1231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裁定更正為「108 年度偵字第132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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