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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雄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第6 行關於「並已全數給付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已給付1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內第6 行關於「並已全數給付完畢」之記載,顯係「並已給付1 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並已給付1 萬元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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