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交易,661,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元凱
吳長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任元凱與被告兼告訴人吳長憶素不相識,被告任元凱於民國108 年11月30日凌晨0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與南京西路00巷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行駛不得闖紅燈,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擅闖紅燈,適有告訴人吳長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生西路由東往西方向左轉南京西路00巷口騎乘至該處,被告任元凱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車頭與告訴人吳長憶所騎乘之機車之右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吳長憶因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詎交通事故發生雙方均邀集友人到場,並報警處理,而被告吳長憶於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因故對告訴人任元凱心生不滿,被告吳長憶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見聞之馬路旁,以「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穢語辱罵告訴人任元凱,足以貶損告訴人任元凱之名譽。

因認被告任元凱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另被告吳長憶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任元凱所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被告吳長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吳長憶及任元凱分別於109 年8 月1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