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芳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413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芳富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9 日以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413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