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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品辰
被 告 梁嘉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13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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