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交附民,1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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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有政

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被 告 吳進雄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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