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交附民,35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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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錢方正
被 告 黃世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56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公共危險部分,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宣判。

惟原告於同年8 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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