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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寶蓮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鑫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王家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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