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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雲羚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雲羚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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