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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丁 平
被 告 羅貫銘
李諾維
劉䕒惠
盧志偉
陳偉德
張小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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