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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雅皇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相姦罪規定的合憲性,業經司法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公布釋字第791 號解釋,解釋文第一段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等語(參見司法院109 年 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723號公布之釋字第791 號解釋)。
從而刑法第239條業經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布當日,即109 年5 月29日因違憲而失效。
二、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鎮宇告訴被告劉雅皇妨害婚姻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惟刑法第239條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文宣告失效,業如前述,形同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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