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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佳慧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零九年八月十八日109 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佳慧涉犯侵占之罪,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下同)109 年8 月18日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供稱告訴人謝葉非首次投資等情,本院認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應予撤銷前揭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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